燃气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发布时间:2021-07-05 发布人:总管理员
一《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安全生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二、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三、《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民航、铁路等)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三套对策体系《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首先是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第二是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第三是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安监部门三大职权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